大六壬古例淺析(三十一)
尹鋒
古例三十一(自宋·邵彥和《大六壬斷案》宅墓章)
馮修職己卯生三十歲佔宅,戊申年五月乙酉日申將卯時。
邵先生曰:邵先生曰:此課支來加幹,名上門亂首;又用神當囚死,鬥罡系日本加寅,名天獄,不有大服,必有大禍。支神犯日,酉為婢妾,恐婢妾死亡為累。初中傳六害,貴人、行年又加其上;甲乙以子為父母,主先遭橫擾,次值凶喪。又防失火,此凶課也。
時馮為主簿,五月初二日佔課,六月十七(一作七月)日婢子爭寵,因責之,遂自縊,縣尉與主簿不足,依法看驗,申州被拘,在能仁寺將及一月;母亡,遂得丁憂而去。
蓋支辰犯日,乃下犯上也。酉為婢,六合為人口。五月火鬼在酉,故婢橫死;酉金克乙木,故為所累。貴人六害,所以被拘。又未為眷屬,本宮上見子為父母,母受土克,又受未害,行年加之,重克重害,所以母亡。五月以巳為月病符,行入末傳,乘虎加母之本宮,歸喪於家也。又兩月母之妹又沒,此為馮之姨母,供養在家者也;未葬而廚下火發,延燒將及堂前而滅。大凡火鬼克人,不是一個可當。六合為棺木,卯神亦是。
御定大六壬直指:
課體:知一,不備,亂首,驀越。
課義:三傳空盜,切勿倨傲,上門欺凌,以德為報。
解曰:未既旬空,子又坐空,巳復盜氣,是為三傳空盜,全不得力矣。支來加幹克幹,乃上門亂首,業受制於卑下。若仍尊倨,自處傲忽,其害滋甚。寅,支之德也,來自支上,與**和,支雖以德相報,亦不足贖其欺凌之罪矣。
斷曰:此知一之卦,事起同類,恩中有害。又名上門亂首,主有外來欺侮,無端嗔辱。幸發用傳空,其禍可解。但孤辰寡宿,止宜僧道煢獨之人。凡佔無成,必須更改。
畢法雲:害貴訟直遭曲斷。
戊申年五月乙酉日申將卯時,年命:己卯,行年:乙未
淺析:
1、日支酉加日干乙木之上,為上門亂首。初傳未為乙木之墓神,天罡辰加日干長生之地亥水之上,故名“鬥系日本”,為“天獄課”。故有“不有大服(孝服),必有大禍”之斷。
2、酉為婢妾,酉加幹克幹,酉上乘寅木太陰之神,又臨歲破,陰人多災之象,故有“恐婢妾死亡為累”之斷。
3、初中傳未子相害,子加未上,又乘貴人己丑之土,子又為日干乙木之父母,遭其夾克,子在五月又臨月破,子上之巳(末傳)又乘白虎凶神,故有“母喪”之應。
4、六壬火鬼神煞為:春戌、夏酉、秋子、冬卯。此時為五月仲夏時節,故酉為火鬼,酉加乙木日干,乙木受酉金火鬼之克,故有“廚下火發,延燒將及堂前”之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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