姓名權是公民享有的權利之一,受到法律保護,改名字不需要理由。
《戶口登記條例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,依照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,由本人或者父母、收養人向戶口 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;
二、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,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但改名後各種證件的使用會有一定的麻煩,可以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。但如畢業證一類的東西改不了,使用的時候要配合戶口來用,戶口上會印有你的曾用名。
補充:過不過18歲只是要不要父母陪同的問題,公民取什麼名字是公民自由選擇的權力,沒有說過了18歲就不能改名這種說法。否則戶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就不會有第二點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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